2017年11月,某县委巡察组巡察过程中发现该县卫计委副主任、县人民医院院长梅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。2018年3月,该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经查,梅某某在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,多次收受医药供应商、建筑工程老板的高档白酒、香烟,接受业务对象安排的宴请、旅游活动,长期借用业务单位车辆。
此外,梅某某在医院违规采购使用未取得注册证的免疫组化试剂、医院新院区建设部分工程及设备未按规定招标采购工作中,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
2018年4月,梅某某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同年8月,梅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,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余元。
党纪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:……(四)公办的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医疗卫生、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、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如下处置:……(二)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……(四)对涉嫌职务犯罪的,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制作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……